无公害食品 热带水果产地环境条件
发布时间:2022-01-17 00:2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热带水果产地环境条件的术语定义、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去皮食用热带水果(香蕉、芒果、菠萝、荔枝、龙眼、番木瓜)和免去皮食用热带水果(杨桃、番石榴)的产地环境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 水质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14550 土壤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要求 3.1 产地选择 无公害热带水果的产地应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远离污染源、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3.2 产地环境空气质量 无公害热带水果产地的环境空气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项 目 浓度限值 日平均 1h平均 总悬浮颗粒物(标准状态)/(mg/m3) ≤ 0.30 – 二氧化硫(标准状态)/(mg/m3) ≤ 0.15 0.50 二氧化氮(标准状态)/(mg/m3) ≤ 0.12 0.24 氟化物(标准状态)/(mg/m3) ≤ 7 20 注1:日平均指任何1日的平均浓度。 注2:1h平均指任何1h的平均浓度。 3.3 产地灌溉水质量 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等行业的废水(包括处理后的废水)不可作为无公害热带水果生产基地的灌溉水。 无公害热带水果产地灌溉水的水质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灌溉水质量要求 项 目 浓度限值 pH值 5.5~7.5 总汞/(mg/L) ≤ 0.001 总镉/(mg/L) ≤ 0.005 总砷/(mg/L) ≤ 0.10 总铅/(mg/L) ≤ 0.10 总铜/(mg/L) ≤ 1.0 六价铬/(mg/L) ≤ 0.10 氯化物/(mg/L) ≤ 250 氰化物/(mg/L) ≤ 3.0 氟化物/(mg/L) ≤ 0.50 石油类/(mg/L) ≤ 10 粪大肠菌群数a /(个/L) ≤ 10000 a 适用于免去皮食用类热带水果。去皮食用类热带水果免此项。 3.4 产地土壤环境质量 无公害热带水果产地土壤环境中各项污染物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项 目 含量限值 pH值<6.5 pH值6.5~7.5 pH值>7.5 镉/(mg/kg) ≤ 0.30 0.30 0.6 汞/(mg/kg) ≤ 0.3 0.5 1.0 砷/(mg/kg) ≤ 40 30 25 铅/(mg/kg) ≤ 150 200 250 铜/(mg/kg) ≤ 150 200 200 六六六/(mg/kg)≤ 0.5 0.50 0.50 滴滴涕/(mg/kg) ≤ 0.05 0.05 0.5 注:本表所列除六六六、滴滴涕外,其余各含量限值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4 试验方法 4.1 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的测定 4.1.1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照GB/T 15262的规定执行。 4.1.2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按照GB/T 15432的规定执行。 4.1.3 二氧化氮的测定按照GB/T 15435的规定执行。 4.1.4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15434的规定执行。 4.2 灌溉水质量指标的测定 4.2.1 pH值的测定按照GB/T 6920的规定执行。 4.2.2 六价铬的测定按照GB/T 7467的规定执行。 4.2.3 氯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11896的规定执行。 4.2.4 总汞的测定按照GB/T 7468的规定执行。 4.2.5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 7475的规定执行。 4.2.6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7484的规定执行。 4.2.7 总砷的测定按照GB/T 7485的规定执行。 4.2.8 氰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7487的规定执行。 4.2.9 石油类的测定按照GB/T 16488的规定执行。 4.2.10 粪大肠菌群数按照GB/T 5750的规定执行。 4.3 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的测定 4.3.1 总砷的测定按照GB/T 17134的规定执行。 4.3.2 总汞的测定按照GB/T 17136的规定执行。 4.3.3 铬的测定按照GB/T 17137的规定执行。 4.3.4 铜的测定按照GB/T 17138的规定执行。 4.3.5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 17141的规定执行。 4.3.6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按照GB/T 14550的规定执行。 5 采样方法 5.1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测定的采样和数理统计按照NY 397的规定执行。 5.2 果园灌溉水质量指标测定的采样和数理统计按照NY 396的规定执行。 5.3 土壤环境质量指标测定的采样和数理统计按照NY 395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