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红椪柑——苗木
发布时间:2022-01-13 0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品红?柑苗木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及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枳砧嫁接?柑一年生商品苗木(以下简称苗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40—85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 GB9659—88 柑桔嫁接苗分级及检验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9659中规定的定义。 4、要求 4.1 苗木栽培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4.2 苗木分为一级、二级。低于二级标准的苗木不得作为生产性商品苗出圃。 4.3 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浙江省技术监督局1998—02—19批准1998—04—19实施表1 苗木质量要求级别\指标 苗木径粗(mm) 苗木高度(mm) 分枝数量(条) 根系 非检疫性病虫害 检疫性病虫害 株落叶率% 一级 ≥7.0 ≥450 ≥3 发达 轻 无 ≤20 二级 ≥6.0 ≥350 ≥2 较发达 轻 无 ≤20 5、抽样 5.1 检验批 同等级苗木为一检验批。 5.2 抽样方法 样本从已起苗并捆扎的苗木中随机整捆抽样,1000株以下按小捆抽样,1000株以上按大捆抽样。同等级苗木的抽样数规定如下:1000株以下的抽样数量为50株;1000株以上至10000株以下为200株;10000株以上至50000株以下为500株;50000株以上至100000株以下为1000株;100000株以上为1200株。 5.3 判定规则 对抽取的样本苗木逐株检验,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就判为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与不合格株数。当不合格株≤5%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株>5%时, 判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5.2重新抽样检验。 5.4 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5.4.1 供需双方对苗木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部门复验后仲裁。5.4.2 对生产单位或农户检验合格的苗木,应由苗木主管部门核发《苗木质量合格证》。严禁不合格苗木或低一级苗木作高一级苗木出售。 6、试验方法 6.1 苗木径粗:用游标卡尺测量苗木嫁接口上方20mm处的最粗直径。 6.2 苗木高度:用卷尺测量苗木嫁接口至苗木顶端的长度。 6.3 分枝数量:苗木主杆离地面150mm至300mm内抽生的且长度150mm以上的一级枝数。 6.4 落叶率按下式计算: 落叶率(%)=[脱落叶数/(植株留叶数+脱落叶数)]×100 6.5 根系与非检疫性病虫害,以目测判断。 6.6 检疫性病虫按GB5040要求目测检查。 7、标志、包装 7.1 标志 7.1.1 每捆苗木内外应挂有标签,标签应清晰。 7.1.2 标签标明砧木、生产单位或产地户主、等级、数量、批号、出圃日期等。 7.2 包装 7.2.1 苗木按50株一小捆,100株一大捆进行捆扎。 7.2.2 外运苗木应用泥浆沾根,湿稻草或草包包装,保持根部湿润。 8、运输、贮存 8.1 运输 8.1.1 向县外调运的苗木,在起运前应按国家“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8.1.2 苗木装车时,不能堆压过紧,堆放过高。 8.1.3 装车后及时启运,并采取防风、防晒、防雨淋措施。 8.2 起苗后的苗木应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贮存期间保持根部湿润,贮存 日期一般不超过7d。 附录A(提示的附录) 苗木栽培要求 A1 苗圃条件 A1.1 选择避风向阳排水良好、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的平地和缓坡地,切忌易沉积冷空气和易积水的低洼地。 A1.2 土层深在50cm以上,地下水位在100cm以下,土质疏松肥沃,透气性好,土壤pH值5 .5—7.0。 A1.3 禁止在桔园中育苗。 A1.4 圃地不宜连作,育苗2年至3年的圃地,经轮作后方可继续育苗。 A2 栽培密度 A2.1 亩栽砧木苗在18000株以内。 A2.2 行株距(25—30)cm×15cm。 A3 接穗要求 A3.1 接穗应从优株母本园或优株母树上采集。 A3.2 接穗应在树冠外围中上部、生长充实、芽点饱满、无病虫害的一年生秋梢上选取。 A4 苗木嫁接 A4.1 嫁接部位应在砧木离地面5cm处。 A4.2 芽接部位的砧木直径应在0.5cm以上。 A5 产地检疫 苗木生长期间应执行GB5040规定。